NEWS CENTER
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2-10-13 1850 次瀏覽
近日,《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管理辦法(試行)》(環辦監測〔2022〕22號)下發實施。
《辦法》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點位管理的職責分工:明確了相關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總站等技術支持單位在點位的規劃設置、保護、調整、升級改造、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職責.
二是提出了點位設置與保護要求:明確了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是依法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壞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監測井及其附屬設備和設施;對監測井及周邊環境狀況維護管理、異常情況處置、標識與保護設施設置、檔案管理等保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是規定了點位調整的條件和程序:強調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一經設置,原則上不予調整;對于確需調整的,規定了需要符合的四種條件,并明確了調整的基本原則、調整工作程序和調整方案主要內容.
四是明確了點位升級改造的情形和程序: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可申請對機民井、出露點或其他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監測井或取樣口進行升級改造,同時規定了升級改造的基本原則、升級改造工作程序和升級改造方案主要內容.
五是建立了點位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建立組織開展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對考核點位的維護管理情況組織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同時也提出了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追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