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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2-08-05 1785 次瀏覽
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生態工業園區是工業領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領域。為推進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省級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生態工業園區”)是指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建設,符合本辦法要求,并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查,被授予相應稱號的新型工業園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建設、驗收、命名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創建工作堅持自愿申報,擇優遴選;統籌推進,注重實效;創新機制、示范推廣的原則。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負責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工作推進機制,設置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綜合管理,以及推動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的創建。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與科技處。
第二章??申報和建設
第六條園區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進行申報:
(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水平較高、具有特色的市級工業園區或其他特色園區;
(二)具有法定邊界和明確的區域范圍,具備統一的區域管理機構;經濟開發區須符合省商務廳相關管理要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須符合省科技廳相關管理要求,其他園區須符合各級政府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園區主要產業形成集群,主導產業明顯,有一定的產業共生特征和生態工業雛形;園區的供熱(冷)、給排水、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能夠集成共享;
(四)和地方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三年內未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園區及園區內企業均落實了環境監測相關要求,園區內危險廢物管理、經營達到規范化管理要求;
(五)園區重點污染源穩定排放達標,重點污染物和地方實施總量管控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達到及地方總量控制要求。
第七條近3年存在下列情形的園區不得進行申報:
(一)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園區內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未達到序時進度的;
(二)園區內生態環境問題被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典型案例進行發布;
(三)園區內生態環境問題被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進行移交的;
(四)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五)因生態環境問題被生態環境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約談、掛牌督辦的;
(六)因生態環境問題引起較大及以上負面輿情、群體性事件的;
(七)發生其他引起重大負面影響事件的。
第八條開展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創建的園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建設規劃”)和《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技術報告》(以下簡稱“技術報告”)。
第九條園區須向其所在地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創建申請和環境守法承諾書,由市級生態環境、科技、商務部門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園區創建推薦書。
第十條園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具體包括:
(一)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
(二)市級生態環境、科技、商務部門出具的創建推薦書;
(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創建申請;
(四)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承諾書;
(五)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主要包括符合工業園區規劃范圍的規劃環評報告書和跟蹤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園區將申報材料報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對園區建設規劃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園區建設規劃通過評審后,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共同批準園區開展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建設規劃未通過論證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意見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論證。
第三章??驗收和命名
第十三條園區應根據建設規劃和批復內容進行建設。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過程中,若需對指標和重點支撐項目作調整的,園區應報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重新組織論證。
園區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年度自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園區環境狀況、建設進展、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取得的建設經驗、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重點等。
獲批開展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應向社會公眾公開建設目標、任務、內容、進展及成效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園區應結合建設規劃進行自評估,達到建設規劃階段目標和標準要求的,由園區向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園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現狀,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情況等;
(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技術報告;
(三)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主要包括符合工業園區規劃范圍的規劃環評報告書和跟蹤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
(四)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應對驗收材料開展預審,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對園區開展技術核查,形成核查意見。核查內容包括:
(一)評價指標數據支撐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實性;
(二)指標計算方法正確性和結果準確性;
(三)園區重點支撐項目的真實性與運行有效性;
(四)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數據與驗收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第十六條技術核查通過后,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園區開展現場驗收。園區所在市生態環境、科技、商務部門參與現場驗收工作。技術核查與現場驗收可合并開展。
第十七條技術核查中發現問題的,園區應立即組織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辦公室根據技術核查和現場驗收情況按程序進行審議并對擬創建園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由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委托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信息屬實且導致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績效評價結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十九條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將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園區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聯合發文予以命名。
第二十條未通過驗收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認真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自獲得批準建設起滿5年沒有通過驗收的園區視為建設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設園區名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命名的生態工業園區應專門設立或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生態工業園區運行階段的相關工作,并完成規劃后續建設內容。園區應根據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形成長效機制,確保生態工業園區穩定運行。
第二十二條生態工業園區應積極配合各級生態環境、科技、商務部門總結推廣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成功經驗,發布相關數據和信息。積極參加相關培訓、交流、產業對接活動,加強園區間的交流、合作和互鑒。
第二十三條自生態工業園區命名之日起,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兩年開展一次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園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第二十四條對有以下情況的生態工業園區撤銷其稱號并予通報,處于建設階段的從批準建設園區中除名,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設:
(一)不能按時提報年度自評價報告或報告內容弄虛作假的;
(二)園區內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園區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達到生態工業園區要求的;
(四)收到與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經核實不能達到園區建設要求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發布之日前批準開展建設的園區,可按照批復的建設規劃涉及的內容和指標進行驗收,也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指標進行驗收,但通過驗收后,須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后續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魯環發〔2017〕318號)同時廢止。
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若干措施》(魯環發〔2021〕7號),2022年底前全省生態工業園區要達到30家,2025年底前生態工業園區比例要達到工業園區的50%以上,同時將強化考核力度,將生態工業園區建設作為園區發展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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