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虛作假情形
篡改監測數據
系指通過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2、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3、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4、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5、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6、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8、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的;9、故意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隨意更改儀器相關校準或測試參數的設置導致儀器校準參數與測試參數不一致的;擅自設置數據采集、傳輸上下限值及波動范圍或隨意更改數據信號傳輸參數的;11、未向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13、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14、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導致評價結論失真的;15、擅自修改數據(涉及監測全過程的所有數據)的;16、為達到質量保證規定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數據的。
偽造在線監測數據
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主要以下情形:
1、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軟件進行譜圖二次修改導致分析結果改變,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2、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4、偽造監測時間( 包括手工監測采樣、分析、報告時間和自動、在線監測數據采集、分析、傳輸時間) 等;5、偽造簽名(包括手工監測中采樣、分析、報告中三審三校等簽名和自動、在線監測中各種數據報表報告的簽名等)的;6、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7、原始記錄中記載的監測儀器或監測方法與實際所使用監測儀器或監測方法不符的;9、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11、未在有效期內分析樣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時間報出監測數據的;12、未按規定采取質量控制措施,憑空編造質控數據的。
2 、自動監控數據長期在儀器分析方法檢出限上下波動。3、自動監控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動。4、自動監控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在量程 2%以內波動。5、監督性監測數值與同時段自動監控數值的誤差超過HJ355及HJ75規定的比對監測指標范圍。6 、分析儀器、數采儀、監控中心之間數據異常;分析儀器數據與數采儀數據偏差大于 1%;數采儀數據與監控中心數據偏差大于 1%。7 、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異常。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未及時響應或變化趨勢不符合邏輯。2、實際監測條件發生變化,儀器參數未相應調整或變化調整未進行登記備案;3、自動監控設施硬件、軟件發生變化未進行登記備案。1、采樣單元:采樣探頭內部及濾芯玷污和堵塞,其過濾器加熱溫度不符合儀器說明書要求。目測加熱導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顯U型管段;管線存在扭結、纏繞或斷裂的現象;伴熱管溫度過低。反吹周期、反吹時間、空壓機表頭壓力不符合儀器說明書要求。稀釋氣流量及樣品氣流量不穩定,或與登記備案不一致;稀釋氣過濾、除水裝置或耗材故障、失效、純度不夠,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達不到凈化要求。氣水分離器冷凝器溫度高于 6℃; 長時間無水排出;干燥器濾芯變色,氮氧化物轉化效率不達標。2、顆粒物測量單元:吹掃系統電機出現異常噪聲、震動;隔離煙氣與光學探頭的玻璃視窗表面積塵,儀器光路偏離;吹掃系統的管道有裂縫,連接松動;吹掃風機的凈化風濾芯積灰。3、煙氣參數測量單元:皮托管變形、堵塞,與煙道氣流方向偏離,不垂直;熱敏溫度計安裝位置無效,固定松動,其表面有腐蝕情況,有積灰;空氣過量系數、皮托管系數、K值、煙道截面積與登記備案不一致;煙氣參數轉換為標準要求的數據未按 HJ/T 397 進行計算;廢氣排放量、氣態污染物濃度等換算不符合 HJ/T 397 的有關要求。4、校準校驗:零點和跨度校準頻次和校驗頻次達不到 HJ75 的有關要求;現場通入零氣和標準氣體測試,零點漂移和跨度漂移不符合 HJ75 規定的;現場通入標準氣體測試,準確度不符合 HJ75 規定的參比方法技術指標要求。
數據采集
存在數據采集參數高限設置過低或低限設置過高情況;參數設置與驗收、登記備案不一致。數據采集傳輸儀與自動監控儀器間加裝有不明的數據處理設備(如可編程控制器)或信號處理設備(如濾波器等限制電流波動范圍的設備);數據采集傳輸儀器與通信設備(調制解調器、無線發射器、光纖通訊設備)之間連接其他不明設備。自動監控設施停止工作后,數據采集傳輸儀仍產生并自動發送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數據。加裝軟件限制數據大小和調整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