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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1-10-28 1447 次瀏覽
關于開展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誠信檔案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整治環評市場亂象,進一步規范環評文件編制單位(以下簡稱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從業行為、強化責任意識,維護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自2021年11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誠信檔案專項整治工作。現就相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對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的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進行排查,嚴厲查處誠信檔案造假和環評工程師“掛靠”等違規行為,全面清理不具備技術能力的“空殼”環評單位,著力解決誠信檔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實等突出問題,完善誠信體系建設,筑牢責任溯源和追究機制的基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確保環評制度公信力。
二、整治重點
(一)不具備環評技術能力、誠信檔案存在突出問題的環評單位。
1.在信用平臺提交的單位組織形式、出資人和舉辦單位、設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2.環評工程師存在“掛靠”行為的;
3.實際無環評工程師的;
4.分支機構違規建立誠信檔案的;
5.在信用平臺提交的本單位聯系方式不真實的。
(二)“掛靠”環評工程師和誠信檔案存在突出問題的環評工程師。
1.存在“掛靠”行為的;
2.未在信用平臺提交參保繳費記錄、參保繳費單位和誠信檔案中的從業單位不一致等全職情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臺提交的本人聯系方式不真實的。
三、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自2021年11月開始,分3個階段推進。
(一)自查自糾(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住所在本行政區域的環評單位及其環評工程師對照整治重點,對本單位和本人在信用平臺歷次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自查自糾。
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自查發現提交信息存在整治重點中所列問題的,可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和相關材料。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附件1格式將本行政區域自查自糾情況連同階段性工作小結于2021年12月5日前報送我部。
(二)全面排查(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照整治重點中所列問題,通過信息比對、材料審核或現場檢查等方式,組織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的環評單位(含因失信記分被注銷后尚未補正信息的)及其環評工程師(含2021年9月1日后被注銷的)在信用平臺提交信息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并逐一核實環評工程師在環評單位近三個月內的社保繳費情況。對存在整治重點(二)中第2項、第3項所列問題的環評工程師,以及涉嫌“掛靠”的環評工程師(我部初步排查出的線索名單另發),要逐一核實是否存在“掛靠”行為及其實際工作單位。環評工程師涉嫌“掛靠”線索涉及多地的,相關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工作。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附件2格式將本行政區域排查情況連同階段性工作小結于2022年2月20日前報送我部。
各地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環評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掛靠”。
1.無法提供近3個月內環評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繳費記錄。但其中,軍隊轉業自主擇業人員和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有相關佐證材料的,原則上不認定為“掛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原則上不認定為“掛靠”,因其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按照整治重點(二)中第2項情形處理。
2.同時有包括環評單位在內的多個社保繳費單位,經核實有其他實際工作單位的。
(三)清理整頓(2022年2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全面排查階段發現的各類環評失信行為依規實施失信記分,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附件3格式將本行政區域清理整頓情況連同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2022年4月5日前報送我部。
我部根據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分批對存在整治重點中所列問題的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在信用平臺予以注銷和標記,并對其今后在信用平臺提交的信息強化核實抽查。被注銷的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需進行整改,在信用平臺專項整治模塊中補正信息或提交整改報告,經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從被注銷單位和人員中移出。
各地在清理整頓過程中,發現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在專項整治期間假借變更名義修改誠信檔案信息或在專項整治期間提供虛假材料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記分辦法》)第六條,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失信記分;發現環評工程師存在“掛靠”行為的,按照《記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失信記分,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人員在環評單位“掛靠”的,還應當將有關情況向其實際工作單位通報;對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在自查自糾中主動發現問題、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的,可視情況不再實施失信記分。
四、相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遵循“全覆蓋、零容忍”的原則,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細化工作方案。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強化屬地監管責任,統籌安排、定期調度,做到清理排查到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聯系人信息(單位、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通過聯系郵箱報送我部。
(二)嚴肅查處。要全面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到責任追究到位。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失信記分和實施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啟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專項整治期間,對存在從業異常情況的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要加大靶向監管力度。
(三)加強宣傳。要加強教育引導和宣傳,鼓勵公眾投訴舉報,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提高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的責任意識,增強行業自律,發揮專項整治工作成效。
(四)健全機制。要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梳理經驗做法,針對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長效監管機制。
聯系電話:(010)84756837,84756912,65646205
傳真:(010)84756912,65646186
聯系郵箱:zzgl@acee.org.cn
附件:1.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自查自糾情況匯總表
2.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全面排查情況匯總表
3.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部內抄送:人事司、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