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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1-05-06 1636 次瀏覽
一、為什么要修訂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產能置換是利用市場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動鋼鐵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的有效手段。《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自2017年底發布實施以來,有效遏制了鋼鐵產能無序擴張,在化解過剩產能、調整產業布局、推動兼并重組、提升技術裝備水平、節能減排等方面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有關方面也反映產能置換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產能置換比例偏低,非重點地區沒有明確具體的置換比例要求,難以抑制產量不減反增問題;二是產能認定標準不統一,同一個爐型有備案、底單、測算、設計等產能口徑,置換過程中存在玩“數字游戲”、打“擦邊球”等現象;三是全流程監管體系不健全,存在置換設備未及時拆除到位、“以停代關”問題,“畸形”爐容、“一爐多分”等現象;四是存在“僵尸企業”復活的風險,部分地方出于區域經濟發展需要和利益驅動,想方設法盤活本應出清的“僵尸企業”,導致實際產能增長。為適應鋼鐵行業發展新形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地推動高質量發展,按照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安排,我部對原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二、哪些鋼鐵項目建設必須實施產能置換?明確哪些項目建設須實施置換是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前提。為避免個別項目打政策擦邊球,堅決杜絕新增鋼鐵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地點、型號、規模等任一變化的,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動設備、須置換”。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關于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示后有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三、什么類別的產能可以用于置換?2016年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向國務院報備的去產能實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區現有鋼鐵企業冶煉設備清單及對應產能(以下簡稱“備案清單”)。備案清單是指導我們開展去產能工作的基礎,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產能均可用于置換,不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同時,對于不可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在原來“1個必須,6個不得”(即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必須在備案清單內,6種不得用于置換的情形)的基礎上,將“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和“鐵合金產能”納入不能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四、退出產能如何核定?產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兩個方面,是推動科學置換、公平置換的重要工作。新辦法中已有明確的核定標準。對于備案清單中出現的諸多冶煉裝備僅有1個產能數據問題,按照企業能容比(能容比=總產能/總爐容)計算,即按照爐容占比分配每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涉及“十三五”鋼鐵去產能任務的,需在產能總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產能任務的產能,再進行分配計算。五、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是否需要產能指標?為嚴禁新增鋼鐵產能,鞏固去產能成果,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仍須嚴格執行產能置換政策,需要相應的煉鐵產能指標,新辦法給予上述冶金工藝差異化的等量置換支持政策,鼓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工藝技術創新。六、產能置換方案必須包含哪些內容?為便于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的監督,杜絕產能置換不規范、不合理、不科學行為,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產能置換方案要求。一是增加了配套設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設項目必須將預處理及精煉設施的型號、數量和產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設的脫磷、脫硫預處理裝置,LF爐、RH爐等精煉設施。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項目信息,即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以及拆除時間安排等;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煉設備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的要求。對于確有必要拆分的,須明確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同時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公示公告中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信息。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讓方對于受讓產能繼續出讓時,拆分次數與原始裝備對應產能出讓次數之和必須在2家以內,即每一臺冶煉設備對應產能所涉及的過程周轉以及實際建設企業不得超過2家,以有效規范產能交易市場。七、產能置換方案及建設項目必須要第三方評估嗎?按照“放管服”改革思路,新辦法規定,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建設項目的批建一致性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和監督,對第三方評估不做強制性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評估。八、原產能置換方案如何處置和變更?為了提高產能置換工作效率,促進產業政策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對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且無異議或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公告的跨省轉移產能,可按原辦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號文件繼續執行;對本辦法發布之后,按照原辦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需要進行變更的,以及按照原辦法未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的,均須遵照本辦法重新開展產能置換工作。九、新建項目投產與置換產能退出如何銜接?為了確保產能置換不新增鋼鐵產能,本辦法繼續堅持“建設項目投產前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并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同時,對于“一爐多分”的情況,明確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對應設備必須按要求拆除到位。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建項目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核實建設項目的設備型號、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評估。對于批建不符擴大產能的行為,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十、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如何處理?為促進各方規范實施鋼鐵產能置換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社會各界監督,組織各地定期自查,開展不定期抽查等。對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審核置換方案不嚴、落實產能置換不到位等違反辦法的情形,從兩個層面進行處理,一是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咨詢單位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追究相關責任;二是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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