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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1-02-22 1707 次瀏覽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排污分類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對企業實施環境信用監管……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排污單位如何按證排污?怎么保證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更“靠譜”?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解讀。
要逐步實現兩個“全覆蓋”條例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其中,對影響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便可。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其中重要一點就是要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同時,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納入,逐步實現環境要素全覆蓋。
強化排污者責任和義務根據條例,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證監管。在排污管理環節,條例規定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和義務:——要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設規范化的排污口,設置標志牌。——應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應當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加強環境信用監管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對排污單位的處罰決定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對企業實施環境信用監管,推動形成一種環境守法誠信企業處處便利,失信企業處處不便、處處受阻的良性機制。針對排污單位,環境部門將根據排污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來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方式。企業提出申領排污許可證申請后,審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由審批部門解除委托關系,將相關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同時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排污許可技術服務。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靠譜”嗎?
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注重和強調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條例明確規定,排污單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排污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可通過執法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監督監管排污單位的污染排放行為,對持證排污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界定、清理、處罰,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除予以處罰外,還要求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生態環境部對發現造假行為、監測數據不實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手軟,依法依規執行。
來源:中國政府法治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