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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18-09-19 2071 次瀏覽
2018年9月1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省政府提報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受省政府委托,省環保廳廳長王安德同志到會就《條例(修訂草案)》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王安德同志介紹,《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制定實施20多年來,對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促進科學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面修訂以后,生態環境領域的制度設計發生了重大變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移送拘留等剛性環境監管制度建立起來,被譽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轉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與新的上位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觸的情形。同時,近幾年來,和我省制定出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生態補償制度、排污許可制度、區域限批和環境約談制度、環保督察和掛牌督辦制度以及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等,也都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因此,對《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全面修訂非常必要。
王安德同志向會議報告了《條例(修訂草案)》起草思路、起草過程和主要的制度設計。《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77條,是在廣泛征求17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26個部門和單位會簽,并多次網上征求意見,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的,凝聚了全省社會各階層的共識和智慧。
王安德同志重點說明了《條例(修訂草案)》規范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環境保護責任體系。一是政府的責任,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落實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加大財政投入,統籌解決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二是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具體執法工作;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包括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產品目錄、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等;三是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必須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公開污染物信息和實施環境檢測、達標排放、污染治理等措施;四是對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舉報投訴權利、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等予以明確,推動形成愛護環境、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關于監督管理。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等內容納入到監督管理一章,整體結構更加合理。一是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通過環保規劃、規劃環評、環境質量標準、產業政策、禁建嚴重污染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許可制度、區域限批、區域聯防聯控等制度,強化污染源頭防控。二是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通過環境監測、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等措施,對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防止違法破壞環境的行為。考慮到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新增了供電企業應當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作為一項防止排污單位繼續偷產偷排的有效措施。三是加強對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的監督。通過環保督察、約談、掛牌督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等制度,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
(三)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明確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措施,包括:強化改革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推進,做好污染防治的源頭控制;加強退耕還林還湖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工作,加強環境承載能力建設;建立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修復;根據生態環境狀況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劃定保護區予以嚴格保護;根據我省海洋經濟發展特色,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漁業發展的要求;對非法圍填海、采礦塌陷地、露天尾礦庫等突出環境問題采取綜合整治措施,限期完成生態修復;加大生態補償力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四)關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是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做好環境基礎設施規劃,編制突發環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金屬污染防治等;二是要求排污單位達標排污、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建設并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設施、加強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等;三是鼓勵發展環境服務業,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是鼓勵保險行業開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排污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五)關于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設一章進行重點規范。一是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信息,并明確要求在編制規劃和制定政策時應當積極推進公眾參與,廣泛征求公眾意見;二是規定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報送審批前向社會公開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建設過程中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防治污染設施等環境信息,鼓勵其他排污單位主動公開有關環境信息;四是加強社會監督,保障公眾投訴舉報的權利,推進新聞媒體、公益組織在環境保護中的積極作用;五是針對公眾關心的環境公益訴訟問題,結合現有法律對支持環境公益訴訟作了規定。
(六)關于法律責任。一是規定了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存在具體違法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二是對排污單位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及造成環境損害或者生態破壞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三是明確了對嚴重污染行為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對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條例(修訂草案)》未再重復設定。
根據會議安排,省環保廳副廳長姚云輝同志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及《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以PPT演示的方式向常委會作了匯報。重點匯報了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和艱巨任務、全省環境保護工作“13691”的工作思路,《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創新點、設立的主要制度等。經本次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后,《條例(修訂草案)》還將進一步采取網上公開征求全社會意見、深入調研等方式聽取民意,開門立法,進行充分的論證、修改、完善,經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通過后,正式發布實施。
本次常委會還將就《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二次審議。